現代人愈來愈習慣預立遺囑來交代身後事,以避免將來後世子孫為了遺產產生紛爭。根據我國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不過各類遺囑的作成方式、是否需要公證人或見證人等規定都各不相同,以下針對實務上相當多人選擇的「代筆遺囑」,說明其作成方式以及相關常見問題:
民法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須於遺囑人及三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再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後作成。
得否事先撰擬遺囑文字,僅由遺囑人表示是否同意?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若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
若見證人中途加入或中途離開,是否會影響遺囑效力?
實務見解認為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始為合法。
可否以電腦打字作成代筆遺囑?
過去法規規定代筆遺囑須由代筆人執筆筆記,不過隨著科技發展與資訊化需求,現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條規定:「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代筆人或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法院與法務部也採相同見解。
預立遺囑應注意相關法律規範與要件,以免未達定紛止爭效果,反而衍生更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