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諮詢婚姻相關法律問題時,時常提到該如何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過其實大家俗稱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在民法中定義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民法中規定的「監護」制度則另有所指。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夫妻離婚後,可經由協議或裁判酌定由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若由一方獨任,則該方同時也會是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若由雙方共同任之,則須再協議或酌定由特定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如果夫妻離婚時互動良好,也能夠順利理性溝通,協議或由法院酌定共同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機會較大,相較於由一方獨任,能讓雙方都有機會參與決定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然而實務上也常常發生因為雙方後續關係惡化,或雙方離婚後分隔兩地文件往返不易,造成實際運作上的困擾,因此建議由雙方協議共同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可針對具有時效性事項(例如就學規劃)或雙方約定之特定事項,協議由擔任主要照顧者一方決定,即可減少發生前述問題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