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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孩宛如親人,遭遇殺害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Dec 17, 2021
吳憶靖 | 法務助理

每天出門,都可以看到很多人帶著寵物出來晃,絕大多數都是寵物狗,這些寵物狗的待遇極高,體現了主人對寵物的呵護和傾注的愛在牠身上,牠能夠陪伴飼養者,緩解他們的寂寞、增添樂趣,久而久之成為不可或缺的存在,宛如親人,但你知道嗎?目前在臺灣的法律上,動物屬於「物」,在傳統法學上被歸類在財產權當中,因此為動產。

那既然寵物為物,牠被人殺害,我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首先,我們要了解何謂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係指被害人因人格權遭到不法的侵害行為,造成非財產上的精神、情感損害,用金錢來慰撫精神上的痛苦。

參照民法第18條的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以說,只有當「人」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時,被害人才能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但是近年來動物的法律地位有翻轉的討論,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認為,目前寵物和人所具有的情感,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修正過往認為動物在法律上之地位單純屬於「物」的看法,而認為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一種「獨立生命體」。這畢竟還是屬於極少數見解,期待司法實務與學者能做更多闡釋,使社會朝向更尊重生命的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