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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抵押權次序之調整與抵押權之拋棄? Jan 13, 2022
王奕盛 | 法務助理

按抵押物拍賣後所得之價金,各抵押權人得依此價金優先受償,按各抵押權次序分配,而同一抵押權順位者依比例受償,惟有疑問的是,何謂抵押權次序之調整、拋棄?

抵押權次序之調整分為下列幾類,分別是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變更」;而抵押權拋棄則分為「相對拋棄」、「絕對拋棄」,以下分別詳述之:

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民法870之1條第1項第1款,抵押權人以自己順位為特定抵押權人讓與自己順位,僅於讓與及受讓抵押權人之間發生效力,對於其他抵押權人不受影響,所以自然不須取得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而受讓人因此取得讓與人之金額中優先受償之權利,剩餘部分則歸讓與人所有。(簡言之,由受讓人優先自讓與人之抵押權金額內優先受償,剩餘全歸讓與人。)

2.抵押權次序之相對拋棄:民法870之1條第1項第2款,抵押權人以自己順位為特定抵押權人拋棄自己順位,僅於讓與及受讓抵押權人之間發生效力,對於其他抵押權人不受影響,所以如同次序讓與也不須取得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而受讓人與讓與人則依比例受償原則,以讓與人可分得之金額中比例受償。(簡言之,受讓人往前成為與讓與人同一順位,並依讓與人抵押權金額內,兩人依照個人原抵押權金額比例受償。)

3.抵押權次序之絕對拋棄:民法870之1條第1項第3款,抵押權人以自己順位為所有後順位抵押權人拋棄自己順位,其餘各抵押權人之順位不受影響,各自依次序升進,故不須得到各抵押權人之同意,而拋棄者退居所有現存抵押權人次序之後,但拋棄後始成立之抵押權次序仍位於拋棄者之後(簡言之,絕對拋棄抵押權者退居所有抵押權人之最後次序。)

4.抵押權次序變更:法未明文,與前述三者不同,具有絕對效力,將對於整個抵押權次序發生影響,故因此需要取得利害關係人之同意。(簡言之,因為順序對調會影響所有抵押權人,故須取得大家之同意。)

5.抵押權相對拋棄:與抵押權之次序拋棄不同,此處抵押權相對拋棄,是指抵押權人拋棄係為無擔保之債權人(普通債權人),而且無擔保債權之債務人須與抵押權之抵押人為同一人,方能確保抵押權人能為無擔保之債權人之利益而為拋棄,最後,相對拋棄之抵押權人與該普通債權人就分得部分,依照比例受償。

6.抵押權絕對拋棄:絕對拋棄抵押權即意謂放棄抵押權,必須在塗銷登記後才發生拋棄之效果,而且必須注意的是,抵押權拋棄後,並不會使所擔保的債權消滅,而絕對拋棄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身分將轉換成普通債權人,不得再對於抵押物所拍賣之價金優先受償,一併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