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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惡鄰居半夜吵鬧,如何請求賠償? Jan 13, 2022
吳憶靖 | 法務助理

都會地區寸土寸金,大多數人住在集合住宅裡面,一個社區動輒就是百戶以上,戶戶相連,住宅擁擠的情況下,如果遇到惡鄰居,真的會是一場夢魘,一旦碰上惡鄰居,你該怎麼辦?是要認氣吞聲呢,還是可以請求什麼樣的法律途徑制止?而我們遇上惡鄰居製造出的吵鬧聲,就為近鄰噪音。

 

  首先我們要瞭解何謂噪音,應視「客觀上是否已經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而什麼情況算是「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呢?

 

  按民法第793 條規定來說,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關於音量標準,法院主要會參考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來判斷噪音聲響有無超標

 

噪音管制區劃定概分成以下: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初步將管制區域分成四類,管制區的類型會影響到管制的強度,第二類管制區相對較受保護,而類型如下:

(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宅地區。

(三)以住宅使用為主,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並非唯一標準,法院仍會依照具體個案來判定。

  

第一類和第二類

第三類第四類

晚上十點前:發出噪音可以

晚上十點後:不能超過法定標準

晚上十一點前:發出噪音可以

晚上十一點後:不能超過法定標準

 

  這麼說來遇到近鄰噪音真的無法可治嗎?人為活動與機器運作不同,機器之運轉通常有其穩定性及持續性,絕大多數可以用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但人為活動如跑跳、喧鬧等,則與人之情緒相關,發生時間不固定,具有不易量測及不具持續之特性;多半的狀況無法以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故無法訂定管制標準進行管制,因此噪音管制法第 6 條中明訂:「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所以這類型的噪音案件係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若處理員警親身了解後,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的話,可認為是妨害公眾安寧。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員警對於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而妨害公眾安寧的人,最重可對他處罰6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