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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詐騙 Feb 16, 2022
張芊芷 | 法務助理

臺灣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只要不妨害到他人,選擇哪種信仰都是自己的自由,但是社會上仍有許多不懷好意的神職人員,假藉宗教教規、信仰或是自稱擁有神力來騙財騙色,此種行宗教詐騙之人即被稱為「神棍」。

即便是資訊發達、社會進步的現在,宗教詐騙的案件在各地依然頻繁發生,被害人往往因運勢不順,想尋求宗教信仰之慰藉向神明祈求幫其消災解厄,此時若遇上不肖人士謊稱能夠替其改命、解決問題,被害人就極其容易在精神、心理狀態脆弱不堪時遭到詐騙。

舉例:

張老太太某日參加進香團活動不慎跌倒,無法到菜市場做生意須在家養傷,在家期間看到了電視撥放的命理節目,並撥打客服電話,自稱命理老師之人表示張老太太的跌傷與家運有關,最近其家人也有可能遭遇血光之災甚至危及性命,因此張老太太聽從命理老師指點,向命理老師購買了10萬元的拜拜用香,再將收到之香分送至住家附近之宮廟,但之後命理老師又來電表示張老太太的家運很壞,難以改善,要追加改運費替其排解祖先的問題,張老太太因深信老師具有與神明溝通之神力,不敢輕忽得罪,遂又到處湊錢、借錢,直到姪女發現不對勁詢問原委,才知道遭詐騙。

宗教詐騙往往利用人性弱點,因此應呼籲大眾若遇人生困境,應理性尋求協助級根本解決之道,尋求宗教寄託時,切忌心誠則靈,無須花大錢。

 

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實務上判斷宗教詐欺,主要是透過了解該宗教行為是否「欠缺社會相當性、正當性」,也就是透過宗教行為之外觀,判斷其目的、方法、結果,是否並非基於正當理由,而是趁他人正處於不幸、精神心理狀態脆弱的狀態下,以能使用神力、改善風水、做法會等方式解決其所遭遇的問題之說詞,使人作出損害於己之決定,並以此取得不法所得。

因為詐欺成立之要件,必須對方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並受有財產損害,而以宗教形式所為詐欺,往往難以舉證對方是否有施用詐術,因為鬼神之說難以用科學方式驗證,且被害人也經常在被騙的過程中處於懼怕、擔憂卻又抱持希望、相信等複雜情境,所以無法將事情經過說明清楚,以致於就算事後發現遭人詐騙而提起告訴,在檢察官調查或是法官審理案件時也容易因為宗教信仰之價值,往往取決於當事人主觀判斷,若告訴人無法舉出有利、有效之證據,即不能因告訴人未獲有預期之成效,便認其有詐欺之嫌。

因此雖刑法有詐欺罪,但利用宗教詐騙取財有時難以舉證,不僅失去的金錢極有可能回不來,詐騙之神棍也有可能不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