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務案例:
平時皆在外地工作,鮮少回鄉的安安,趁著春節年假期間,返回老家團圓及探親,並於除夕夜飯後,至老家附近的大伯家拜年,當晚各方親戚齊聚一堂,在歡樂輕鬆氣氛之下,於是大伯搬出麻將桌準備小試身手,並約定放槍者30元及一台20元,我們常聽到「小賭怡情,大賭傷身」,試問:在自己家裡打麻將是否合法?!是否觸犯刑法賭博罪?!
貳、涉及法律層面:
依照刑法第266 條普通賭博罪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故該條文內容,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
故案例中安安大伯於自己家中打麻將,原則上屬於在個人私領域空間行賭博娛樂,讓親朋好友可以在過年相聚時順道聯繫感情,此情況並不會構成刑法內所謂的「賭博罪」。惟假設安安大伯的住家,長時間有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任意自由進出,此情況即較屬與公共空間釋義相似,不再算是私領域空間,於這樣的住宅中打麻將,即可能成立賭博罪,如想避免賭博罪之嫌疑,亦可談好僅娛樂性質不要賭錢。
另探討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在自行家裡住宅中,雖不特定人無法任意出入,故無符合公開或公眾可以進出的公共場所,因此,構成要件上並不會成立刑法賭博罪,但如把家裡作為職業賭博場所,提供聚眾賭博之場所,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