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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難民(Environmental Refugee)是否受國際法保護?(上) Mar 11, 2022
李旃葭 | 法務助理

一、前言

全球暖化所致海平面上升問題已非初聞初見,該等問題將導致鄰近海洋之太平洋島國直接面臨或瀕臨淹沒危機,島上居民將無家可歸、無處可逃,則此類因氣候變化不得已搬離家園、流離失所之島民應何去何從?是否屬國際法上所保障之「難民」?

 

二、定義

按,聯合國難民署曾於1951年通過之《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所示,所謂「難民」係指受到宗教、政治、種族迫害者,然依公約內容顯見,立約當時並未包含受環境迫害之氣候難民。職是之故,鄰近太平洋島國之紐西蘭,曾有多次申請成為氣候難民遭拒之案例,而出生於吉里巴斯(Kiribati)南塔拉瓦島(South Tarawa)的Ioane Teitiota便是其中之一。

 

三、案情簡述

因吉里巴斯(Kiribati)環境退化及氣候變化造成之各類社會問題,2007年,該國國民Ioane Teitiota(下稱提交人)與其妻遷居紐西蘭,並育有三子女,但皆未獲公民身分,2010年該家庭之居留許可過期。2012年,提交人向紐西蘭(締約國)提交其為難民或受保護人員之申請,遭難民與保護事務官駁回,2013年起向移民與保護法庭提起上訴遭駁回,而後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及最高法院皆駁回其申請。提交人便於2016年2月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紐西蘭政府提起申訴,主張締約國即紐西蘭於2015年因證據不足將其遣返吉里巴斯,侵犯其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縮寫為ICCPR,下稱《公約》)享有之生命權。

 

四、本案爭點

  • 環境退化、氣候變化及不可持續的發展(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climate change and un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否屬於對生命權之威脅?
  • 提交人是否為《公約》保護權利之受害人?又本審議可否受理?
  • 締約國主管機關對提交人所主張之權利侵害所作之評估,是否具明顯任意性、錯誤或司法不公?

 

五、結論之依據

  • 在關於生命權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No. 36)中,確定生命權包含人們有尊嚴地享有生命、免於遭受可能致其非自然死亡或過早死亡之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 委員會回顧判例指出,當事人如欲主張自己乃《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第一條所指之受害人,須僅在確實受影響之情況,方可行使。又當事人如未充分證實其主張,依《任擇議定書》第二條,其審議將不予受理。
  • 依過往判例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通常應由締約國機關審查案件之事實及證據,以說明權利遭受侵害及難民身分之具備與否,除非可以證明其評估具任意性或明顯錯誤及司法不公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