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房價高漲的年代,工作多年的小茹省吃儉用,終於存了一筆購屋基金,購入了一戶離市區不遠的房產,當作慶祝自己30歲的生日禮物,也替自己開心完成人生目標夢想。
詎料,搬入後始從鄰居閒聊口中耳聞,該戶多年前曾經發生前租客於該房屋內自殺等情事,小茹聽完後不禁直打冷顫,發現自己可能購入傳說中的「凶宅」,是問:如小茹如實購買到「凶宅」,後續可以如何處置?!
依照內政部對於「凶宅」一詞所提出的函釋定義及認定標準如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法院上實務大部分認為,其凶宅係指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如:自殺、他殺)事件,可能會使人心生不安、畏怖或有所忌諱的房屋。
依照民法第354條第1項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此有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民事判例可參。其所謂的「凶宅」,可以算是房屋交易的價值瑕疵,也可算是物品瑕疵的一種,故買受人小茹自可以主張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於時效內向賣方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售價。倘若,賣方一開始即是出於「故意」不告知兇宅資訊,買方可以在15年內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