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違章建築遭他人無權占有或毀損時之請求權基礎
違章建築,係指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雖無所有權可言,但因具有經濟價值,仍為財產權之一種,並且實務上以事實上處分權作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依據,故違章建築被他人無權占有時,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向他人,依民法第179條主張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962條請求返還該違章建築。
此外,違章建築被他人毀損時,事實上處分權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因為事實上處分權人雖不能取得違章建築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但其已占有、使用、收益該建物,並得為事實上處分,當建物遭他人毀損或滅失,事實上處分權人之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等,即已受侵害,因此事實上處分權人,應如同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所有物般,同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有論者以為,事實上處分權人在取得違章建築之占有後,即得以占有作為「公示外觀」,而與所有權人或其他用益物權人占有標的物下受侵害的情況無異,故事實上處分權人受侵害時,使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應無不合理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