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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雷奇異博士劇情是否構成恐嚇? May 10, 2022
朱慶龍 | 法務助理

情境1:阿家與阿婷兩人為同學,某天阿家跟阿婷說:「快點把作業給我抄,不然我就要把電影奇異博士2:失控多重宇宙的劇情不斷大聲的跟你說!我要爆雷你!爆死你!雷死你!」阿婷迫於無奈,只好乖乖地就範,將作業拿給阿家抄寫…。

情境2:如果阿家跟阿婷說:「快點把作業給我抄,不然我就要聯繫索爾,我們有點交情,我要叫他打雷劈死你!等雷劈到你就會知道我的厲害了!打死你!

」阿婷聽到此言內心誠惶恐,深怕自己被雷打,只好乖乖地就範,將作業拿給阿家抄寫…。

試問,阿家上述兩段行為是否構成恐嚇呢?

解答:

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由法條規範內容可知,恐嚇的內容只能限於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這五種權利,若行為人要加害這五種權利以外的權利,則不能成立恐嚇罪。

次按,「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因此恐嚇必須針對特定人,且被害當事人必須要收到惡害通知,惡害通知除在客觀上具有發生可能性外,尚須行為人有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之可能性,行為人方屬該當恐嚇,否則縱其內容有使他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仍非此類惡害之通知。

復按,「恐嚇罪之成立須被害人因加害人惡害之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要件;若被害人並未因之而生畏怖,即不足對其致生安全上之危險,且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其為語言之前因、背景,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由被害人採取片斷,暨僅憑被害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58號刑事判決意旨)

綜合上開實務見解判斷,情境1的阿家並未對阿婷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施以加害內容,且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需以受惡害通知者心生畏懼,始足當之,阿婷其實沒有因為阿家的話語感受到恐懼,故阿家的行為不會成立恐嚇罪;至於情境2中的阿婷生命與身體安全被威脅,且感受到恐懼,那阿家是否會成立恐嚇罪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為打雷屬於自然現象,無法由人力控制,阿家對於雷電並沒有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之可能性,因此無由構成恐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