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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不實算詐欺嗎? May 10, 2022
張芊芷 | 法務助理

舉例:購物網站上出現一種標榜純天然無毒,吃了能夠一天就瘦一公斤的保健食品,一罐30顆3萬元雖要價不斐,仍有許多想瘦的民眾紛紛受到吸引而購買,之後卻發現吃了根本沒效,且成份也被查出含人工化學成份,購買民眾群起憤怒要提告。

一、廣告不實的定義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是指業者在商品或廣告上進行「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而且這些不實或錯誤,與消費者在決定「要不要買這個商品」有重要的關聯。

即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因此可知,如果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即已符合廣告不實的情況。

二、如果因為不實廣告的關係,讓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話,可以選擇司法救濟。

但廣告不實是否會構成刑法詐欺罪,仍需就個案認定。

(一)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向業者追究民事責任,例如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如果已經消費了才知道上當,除了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檢舉違法以外,也可以向業者提出賠償的訴訟。依照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違反廣告不實規定的業者,要對消費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而在刑事部分須就該廣告內容的情形去判斷是否有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主要關鍵在於「是否行使詐術」及 「是否受有財產損害」之事實。

(二)

上述舉例就是以完全虛構之事實作成廣告,藉以賺取錢財,民眾受到該不實廣告誘導,花費高額購買該瘦身保健食品,不僅沒有一天瘦一公斤,也受有相當之財產損害,因此於本案例上,其廣告內容為完全虛構且與事實不符,及售價顯不合常理,即應已構成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