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送禮是方便的管道,但網購賣家不明糾紛多。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近日接到消費者反映,因誤入一頁式網站購物,到貨前要求取消訂單,卻遭賣家傳訊揚言若不取貨會提告詐欺、背信及毀損,警告消費者不得拒收。台中市消保官表示,一般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都可解約退貨。同樣收到商品前,也能取消訂單,而且無須說明理由。至於網路購物退訂、退貨可能衍生運費負擔或商品整新費等問題,均屬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
消費者若只是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都不會構成犯罪。所以消費者下單後如無購買意願,可通知賣家解約,無須迫於賣家的言語壓力,勉強取貨付款,讓自己承擔貨物瑕疵或遭詐騙的風險。
消保官何怡萱說,雖然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通常不至於因退訂退貨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可能衍生的民事爭議、處理糾紛耗費的成本、或被賣家列入黑名單而拒絕往來等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也並非全無影響。
依照刑法第 355 條間接毀損罪的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間接毀損罪需要行為人基於故意損害他人財產的意圖,而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造成被害人發生財產上的損害,才會成立。
從棄單、不取貨的行為來看,原則上,因為依照網購平台的營業規範,運費屬於營業成本之一,最終未取貨的商品也會被退回給賣家,對於賣家來說並不會有財產上的損失,因此,在刑法上通常難以構成違法。但是,在少數的判決中,法院會做成買家違法的認定,是買家故意惡整賣家,多筆下單都故意以棄單、不取單方式讓賣家有損失運費的情形,才有可能。
此外,縱使買家惡意棄單、不取貨的行為在刑法上難以被視為違法,但是買家這樣惡意的行為,賣家還是能夠依照民法第184條「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