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安置制度之介紹(上) May 10, 2022
李旃葭 | 法務助理
今年年初,我國立法院通過「暫行安置」程序,並正式開始實行,此制度並非與羈押相同,以保全被告到案或保全證據為目的,而係為了兼顧刑事被告醫療需求、程序權益保障及社會安全之防護,以強化社會安全網,可及於刑事程序的每一個階段,雖現行實際適用之個案仍屬少數,但仍可期待此制度之設置是否得積極幫助對患有精神疾病之被告兼顧醫療、程序保障,更期望能加強社會防護網之作用。
- 何種情況下可以聲請?
- 121條之1第1項)。
- 誰可以聲請?
- 121條之1第1項)。
- 暫行安置之場所?
- 121條之1第1項),主要依照執行檢察官的實施方式。
- 暫行安置發動的期間有多久?
- 6個月以下的暫行安置期間,如果裁定延長,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1項、第3項)。
- 暫行安置之聲請及救濟
- 121條之1第4項、第5項)
- 被告程序權益之保障
- 強制辯護:偵查中暫行安置的審查程序,跟審判中相同,得受強制辯護之專業協助(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2項)。
- 資訊告知:檢察官對於其所聲請之案件,應在法官訊問時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法院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關於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的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2第1項、第2項)。
- 答辯準備: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作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準備(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2第3項)。
- 暫行安置應如何撤銷?誰可以聲請撤銷?有無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3)。
- 如何撤銷:暫行安置的原因消滅或必要性不存在時,應即為撤銷。
- 誰可以聲請撤銷: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輔佐人之人,均得聲請撤銷暫行安置,法院得聽取其等陳述意見,但如果不是檢察官聲請撤銷的話,法院應該要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暫行安置裁定時,法院應為撤銷,檢察官並得先行釋放被告,以維護人權。
- 有無救濟途徑:前述之裁定均得提出抗告之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