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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要罷工?淺談罷工與集體休假之差別 May 10, 2022
黃子菱 | 實習律師

繼華航機師與長榮空服員罷工事件落幕後,台鐵也宣布要在5/2罷工?修但幾勒!仔細看清楚新聞內容,台鐵員工是要集體休假!罷工跟集體休假的差別在於:

罷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3條第1項及第54條之規定,欲發動罷工必須符合三要件:

1、勞資爭議須為調整事項(定義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款),例如勞方要求加薪,且發動罷工前勞資雙方必須先經調解。

2、工會發起罷工須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

3、如為特定工會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且須非條文所訂之不可罷工之工會。

集體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第39條及第40條之規定,在勞動節休假是勞工之法定權利,但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工會同意或有天災等突發事件,於符合法規所訂要件時,還是可以要求勞工在勞動節照常上班,但工資要加倍發給。

綜上,欲發動罷工必須先經過一連串前置作業,如與資方調解及工會投票通過,否則為違法罷工,且罷工期間雇主得不支付薪水;集體休假則是多數勞工一同行使其法定休假權益,此次台鐵員工集體休假雖看似罷工,也確實係欲透過集體休假表達訴求,但因為僅是依法行使權利,薪水當然就照領,也沒有違法的問題!

法條規定參照: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3條第1項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第54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使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轉移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勞動基準法

第37條第1項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