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停字第 79 號裁定 -淺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 May 10, 2022
蔡恩婷 | 法務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停字第 79 號裁定

-淺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

        我國因獨特的歷史與地理因素,雖地狹人稠卻有多元的種族文化,為保障及存續弱勢原住民族的生存空間與獨特的文化,《原住民族基本法》於民國94年誕生,為我國落實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往前跨了一大步。

        而時至今日,該部法律中最常躍上媒體版面的即屬其中第21條(註1)的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簡言之,政府或私人若要利用到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開發等會影響或限制原住民既存權利相類的行為時,就必須與當地部落族人取得共識,若逕自進行開發除面臨當地居民的嚴重抗議,也將引起後續相關訴訟而致行為被法院勒令停止之結果。


        近期爭議案例如花蓮縣卓溪鄉山里部落、太平部落與世豐水力發電廠間的爭議,後者欲在當地豐坪溪上游興建小水力發電廠以發展我國再生能源,然其等延續數十年的開發行為,卻從未取得當地部落居民的同意,發電廠雖提出與當地居民以電力、工作機會、津貼補助為互惠,遭到當地山里部落(賽德克族人)及太平部落(布農族人)嚴重抗議,經當地居民向行政法院提起相關訴訟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0年12月以 110 年度停字第 79 號裁定停止世豐水力發電廠之開發行為。

        然目前當地部落與發電廠間至今尚未取得共識,部落居民想要捍衛的是其傳統獵場的安寧與一如往常的農漁生活,發電廠方似仍未意識到此,逕以額外的賠償利益與族人洽談,此等自視甚高的態度,讓人不禁憶起數百年前漢人巧取豪奪原住民族土地之景象,臺灣能源的稀少使開發行為勢不可擋,惟文明進步的社會不該讓不恥的歷史重演,尊重、友善、溝通是當代任何涉及開發或限制原住民族土地應保持之態度,也是能間接彌平不堪的歷史傷痛的處理方法,本案例中,族人們雖暫時獲得了停止執行的裁定,但絕不是其等想追求的最終結果,世豐水力發電廠的機具仍在豐坪溪的上游日日刺著族人們的目光。

「還我土地」、「沒有人是局外人」是近年很常聽到的原住民族捍衛土地的口號,然這些口號不該僅是口號,開發亦不該僅是開發,是提醒著政府應該以智慧處理不同文化間對土地存有的價值觀上的碰撞,任何一方都不該存有種族優越性,須放下成見,換位思考,以平等的姿態共商土地的利用,美麗的臺灣島並非每一處都需要先進的技術,完滿的資源,物極必反的道理理應日日牢記在執政者的心裡,是否每一個臺灣人都嚮往著同樣的進步社會,抑或只是少數的聲音不被聽見,卻仍必須在未相互理解的情緒下綁上共難的繩結,畢竟在這塊土地上,沒有人是局外人!

回到本件案例中,山里部落與太平部落依傍著彎繞的豐坪溪而生,美麗的河流是大自然送給當地居民的禮物,其等眼見豐坪溪不再清澈見底,孩子們不再前往戲水,取而代之的是一臺臺清淤的挖土機具,令人不勝唏噓,雖青壯年人口為了就業而未時刻居於部落,但在都市的族人們仍心繫家園,於網路上成立族人自救會,時刻關心法院或相關行政機關的最新進度,盼望不論是政府或者是開發者,都能如其等對該區域及獵場始終保持崇敬山林的謙卑態度,進而審慎決定本件爭議該何去何從。

1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第1、2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