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都已經到10號下班時間了,薪水怎麼還沒入帳?」,華生任職於一家私人公司高階主管,到職時公司人資即與其特別約定,該公司統一於每月10號一次發放月薪資,除了曾經因遇假日延發薪資外,從未有發生甚麼問題,公司也都有於上班日即刻補匯薪資,直至這個月發薪日當天下班,華生始發現自己的薪轉帳戶當月薪資竟然尚未到帳,一問同部門同事才知道,原來公司已有1/3同事,上個月即已未領到薪水,試問:如華生遲未領到薪資,該如何救濟自我權益?!
依照勞基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故華生任職之公司,本就應履行每個月十號發薪之約定,如有特別情形需延遲發薪,則必須經過公司員工個別同意,始得為之。然而,勞基法第27條亦有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也就是說,主管機關【隸屬於縣市政府下之勞工局】是可以命令公司老闆給付積欠員工之薪資。
另外,遭拖欠薪資之公司員工,亦可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提出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雇主請求給付僱傭期間應發而未發之薪資,惟需留意30日法定期限,以免喪失權益。俟最後雙方勞資爭議調解失敗,才會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