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討
甲平時參加許多投資項目,生活過得豐衣足食,乙見到甲過著舒適的生活便向甲詢問如何生財,甲因為與乙為多年好友,乙又頻頻追問,便向乙分享其在投資的項目,乙聽聞後評估投資項目十分不錯,便一同加入投資,怎料投資項目的公司竟突然倒閉,造成多數投資人血本無歸,乙認為都是甲介紹給他害他損失慘重,便向法院提出民、刑事告訴要求甲要賠償乙的損失,但甲真的有觸犯法律及侵害乙的權利嗎?
依據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實務上多認為如投資人有推廣、邀約他人參加投資,且向他人保證獲利或約定極高報酬之行為,因推廣、介紹他人投資又能額外獲得投資公司給予之利益者,即是招攬投資之行為,違反上開銀行法規定,與公司負責人同為不法投資案的共同正犯,須負相關刑事責任,另因銀行法為保護他人之法律,故違反者須對因其行為受有損害者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甲如果只是單純之投資人,出於好意向乙分享投資心得,未曾向乙保證會有多少獲利,且其分享投資心得給乙並未因此獲得什麼利益,則甲不過就是「呷厚逗相報」而已,並無招攬乙加入投資之行為,自然不會成立犯罪,且因乙本身已有評估過投資之風險,甲並無對其有何侵權行為,也就無須對乙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社會上常常有許多投資人認為自己是因為他人分享才加入投資,所以要求分享者對其負責,甚或對同為受害者之其他投資人提告,希望可以藉由提告造成對方壓力,逼迫對方與自己和解,達到填補自己損失的目的,完全不顧慮這個行為無形中已帶給同為受害人之投資人諸多不便,同時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