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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擋車、裝設GPS所涉刑責 Jun 10, 2022
柯佑宣 | 行政助理

案例事實

甲女、乙男為夫妻,惟感情不睦,分居多年。某日,甲女駕駛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自租屋處駛離時,乙男攜丙男、丁男在旁等候甲女,對甲女是否出軌進行蒐證。乙男、丙男見系爭車輛上之乘客為甲女交往過從甚密之男性友人戊男時,即跑至系爭車輛之前方擋車,不斷叫囂要求甲女、戊男下車,並持續拍打車窗、汽車引擎蓋。於上揭阻擋甲女駕車前進之過程中,丁男持棍棒敲打系爭車輛,造成車窗玻璃碎裂,甲女將系爭車輛送修時,發現車輛底盤被裝設GPS追蹤器,經警方追查,發現為丁男所為。則乙男、丙男、丁男可能涉犯何項罪嫌?

 

乙男、丙男之擋車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一)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司法實務見解:「刑法第304 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上訴人以擋車及爬上引擎蓋之強暴方式,形成對於ооо之強制作用,而妨害及壓制ооо駕車行進之意思決定自由,逼使ооо停車就範,妨害ооо行使車輛自由離去權利之犯行甚明。」

 

丁男持棍棒敲打系爭車輛,造成車窗玻璃碎裂之行為可能構成毀損罪

(一)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司法實務見解:「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係對於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有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足成罪。所謂『毀棄』係指毀滅或拋棄,使物之本體或其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乃指損害或破壞,使物之性質、外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之外形或物理存在,但使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全部效用者而言。」

 

丁男裝設GPS追蹤器之行為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一)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司法實務見解:「…以行為人駕駛小貨車行駛於公共道路上為例,就該行駛於道路上之車輛本體外觀言,因車體本身無任何隔絕,固為公開之活動;然由小貨車須由駕駛人操作,該車始得移動,且經由車輛移動之信息,即得掌握車輛使用人之所在及其活動狀況,足見車輛移動及其位置之信息,應評價為等同車輛使用人之行動信息,故如就『車內之人物及其言行舉止』而言,因車輛使用人經由車體之隔絕,得以確保不欲人知之隱私,即難謂不屬於『非公開之活動』。...所謂之『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而所謂『竊錄』,則指暗中錄取之意,亦即行為人以某種設備置於被錄者難以查覺之暗處,暗中錄取被錄者之聲音、影像或其他不欲人知之資訊而言,不以錄取者須為聲音或影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