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出現一則讓人驚訝的新聞,一位民眾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並要求不登載配偶及父母姓名,生日,戶籍地等資訊,甚至不要大頭貼,但因為身分證的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應當全國一致,想當然爾遭到戶政機關以不符《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而拒絕其要求,但該民眾竟因此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而法院日前更作出史無前例的判決,判該民眾勝訴,可毋庸於身分證件上登載其配偶與父母姓名,引起譁然。
經查,該民眾為一位陳姓律師,陳律師主張就個人資料之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係受憲法第22條下之資訊隱私權所保障,再按照大法官釋憲保障「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的意旨,他有權決定移除國民身分證上的任何隱私資訊,因此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拒絕他的要求,認為行政處分已違憲,他先向台北市政府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身分證要不印照片,必須是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植物人等需維護個人尊嚴的特殊情形,另外因戶籍法第51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明定國民身分證係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且應隨身攜帶,而辨識身分首重人貌相符及資料證明,內政部依前開規定及授權訂定之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等規定統一發配印有各該項目欄位之空白身分證及膠膜,戶政機關就系爭項目並無更改變動之權限,實際作業上,戶政機關亦係直接在操作系統上帶出戶籍登記資料,無法在各該項目欄位再行塗改或增刪,且如於列印出紙本身分證後,再將系爭項目刪除,該身分證即應作廢,戶政機關事實上亦無從依陳律師所請辦理,陳律師使用身分證想要保護隱私時,可以自行遮蔽身分證上項目,因此請求法官駁回陳律師訴求。
而判決以《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針對本件陳律師主張戶政所發給國民身分證應不予列載之系爭項目,戶籍法第52條第2項固有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第8、9條等規定,針對應記載項目範圍所為規制,亦可認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惟仍須限於達成戶籍法第51條第1項所定目的之必要個人資訊,且須不違反比例原則,方可認係在母法所授權範圍內,且亦不致構成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過度侵害。
即資訊隱私權屬基本人權,國家要以法律加以限制,必須基於公益必要並且符合比例原則。
法官認為,國民身分證依據《戶籍法》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屬於正當公益目的,而身分證上的照片屬辨識個人外觀重要特徵資料,登載有必要;出生日期、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等登載也都有必要,未違反比例原則;但是登載父親、母親、配偶姓名、役別,與辨識個人身分的公益效用無涉,違反比例原則,所以判決其可以換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的身分證。
但該判決的效力應僅拘束個案,效力並不擴及於全國人民,因此目前若有其他民眾要求戶政機關依據該判決內容換發身分證,戶政機關原則上仍然會以不符合規定拒絕,此時須經過訴願、行政訴訟的程序進行救濟,不過未來人民將可以引用該判決作為有利依據進行主張。
個人認為身分證使用歷史悠久,身分證上所登載的事項也是依法規登載,看到這件首發案例,一開始除了覺得該位律師申請的理由講得好像很有道理卻也覺得他有點無聊,但再看看法院判決,又覺得似乎身分證上的確透漏太多隱私資訊,不小心可能就會被人發現利用,但目前就身分證的設計及相關法規範來說,畢竟也是行之有年的東西,於換發身份證時直接去要求戶政人員照自己意思不登載大部分的原登載事項,我認為根本是為難,甚至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似乎過於大費周章,耗費社會及司法資源了。
但當然身分證登載項目涉及資訊隱私權及哪些登載項目是否與公益相關我想還是值得再多探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