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與親密伴侶為民眾生活中緊密互動的人,一旦遭受對方之不法侵害,多數人可能會為了和諧選擇隱忍,進而導致憾事發生,如不願對簿公堂,民眾也可選擇先以民事保護令保障自身安危為優先。保護令為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加害人所為的一種禁令,有緊急、暫時、通常保護令之類型,前兩者都是在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前為防止侵害繼續發生而為之保護令,皆會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後失其效力。首先,可以聲請之對象並不僅侷限於父母、兄弟姊妹或夫妻,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3-1條之規定,前配偶、公婆、妯娌、堂/表兄弟妹之間都是適用對象,而滿十六歲之後,發展親密關係之伴侶不論性別、不論是否同居,亦涵括在內。而所謂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除了較為直接的肢體暴力,長期施以精神上的虐待,如每日對受害者口出惡言、或明知無經濟能力而施以經濟上控制、對親密伴侶為跟蹤、騷擾等行為都屬家庭暴力之範疇,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法院於審查時仍會斟酌家庭成員間之暴力行為是否為事實,且是否有必要性,所謂必要性,係指若不核發,則受害者有繼續受侵害之虞,故如法院認為該次家庭暴力之行為僅是偶發性單一事件,則有可能不予核發保護令,以免家庭成員間為達個人目的濫用保護令,有違保護令之立法目的。
以下簡單介紹保護令之聲請
緊急保護令:最直接、最快速核發之一種,於當下發生侵害時,受害人若認有必要則得直接前往警局請求協助,警方會將情況通報法院後,法院得不經開庭在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嗣至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失效。
暫時保護令:相對前者情況稍微沒那麼急迫,但為免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再次受到侵害,則可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可決定開庭或不開庭,並於數天到一個月間核發,同樣至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失其效力。
通常保護令:如自身情況相對來說較為安全,無立即受到保護之必要,但仍有遭受侵害之虞者,則可自行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法院必須就事件開庭審理,核發期間可能超過一個月,核發後一般期效為兩年,如有必要得聲請延長。
保護令之保護內容則可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共13款之內容,惟須特別注意的是,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因非必需經開庭審理,故法院依職權僅能核發其中的1到6、12、13款之內容;又,法院不論在審查何種保護令時,皆會針對個案情形之不同,視其必要性而選擇加害人應遵守之禁令,故並非核發保護令後即代表加害人受第14條所列各款之禁令,仍須特別注意所核發保護令之內容!而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所列之禁令,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將可能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之懲罰。
「家醜不可外揚」一詞如今看來僅是對受害者的一種桎梏,法律並無法照亮每一處陰影,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比較隱密的地方,如不由受害者自己出聲,援手也難以及時伸出,保護令之制度鼓勵民眾拋開傳統觀念的束縛,勇敢地向第三人發出求救信號,保護自身之安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