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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小孩交出來! Jul 11, 2022
張芊芷 | 法務助理

案例說明:甲男與乙女於去年已離婚,兩人育有一名現年8歲之女兒A女,由甲男擔任主要照顧者,雙方依法院所做出之裁定行使會面交往,乙女每周六可至甲男家中接走A進行過夜會面交往,於周日將A女送回甲男家中,但A女近幾次會面交往皆會躲在房裡拒絕與乙女會面、過夜,乙女認為係甲男教導A女不當觀念,故意不願交付A女,甲男雖已鄭重表明是A女不喜歡乙女家中環境,乙女仍要求甲男須將A女帶出房間,甲男表示須尊重A女意願,無法強迫A女走出房間,乙女嗣後遂提出強制執行,要求甲男交付子女。

一、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3項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法,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即一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他方交付子女。

二、法院執行的方法其實分兩種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法院應審酌之個案情況,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彈性擇一或合併使用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方法。

1.間接強制:

法院會定一個時間,命債務人交出子女,若逾期不履行時,法院得拘提、管收或處3萬元至30萬元之怠金。再定期間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

2.直接強制:

法院直接以強制力將子女取交債權人。不過直接強制取交,不可以過分侵害人身自由並須注意子女的安全。不過債權人也要先查明子女的所在地點,法院才能施以直接強制(法院不會幫你找小孩在哪)。

且如果小孩十分抗拒,法院仍須尊重小孩的人格及意願,這時就宜回到間接強制的方法,命對方交出子女。

實務運作上,法院第一時間並不會直接用直接強制之方式,而係處以怠金(間接強制),使他方能遵守法院之裁定。如果間接執行幾次都無法達到目的,才可能採取直接執行之方式。

三、特殊狀況:未成年子女主觀拒絕會面交往

1.未成年子女主觀上拒絕會面交往,因擔任親權之一方,僅負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之進行,無從強制子女與他會面交往,亦不負積極交出子女之義務(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831號裁判)

2.會面交往不僅單單為父母之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故執行方法仍須照顧到子女的意願。若子女無意願或身心狀況不適合與未任親權之一方會面交往時,應屬有正當理由,法院不得對其採取間接強制及直接強制等執行方法,迫使其履行。於上開案例情形,乙女無法探視未成年子女,非擔任親權一方甲男拒絕履行所致,法院依法不得處以怠金,因縱處以怠金,亦難達促使其自行履行義務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