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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嬤插隊 Jul 11, 2022
陳姍鈴 | 所長秘書

有一天小華要搭公車去學校,一位阿嬤想假裝不經意的插隊上車,被排隊已久的人制止之後,走到原本離隊的位置小華的前面照樣想插隊上車,最後反被公車司機霸氣轟下車,阿嬤卻對小華比中指小華忍不住將過程拍下放上臉書,請問小華這個行為,和阿嬤的插隊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問題?

一、網路公審,可能會涉及什麼法律?

(一)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觸犯刑法的妨害祕密罪。但仍須符合「無故」、「非公開活動」之要件。

小華若是為了將來訴訟蒐集證據而拍攝阿嬤,這種正當理由不會被認為是刑法上的「無故」。

刑法保護人人可以在非公開場合能粗率而不拘謹的表現自己,而能自由的活動、言論、談話。阿嬤被拍攝的當下,是在人來人往的公車站門口,眾多路人可見聞,且資訊設備發達使民眾隨時可能自發拍攝路邊不平事件上網讓網友評理,顯然無法預期阿嬤可以保有那當下言行舉止的隱私性,因此小華未犯本罪。

二、插隊行為違法嗎?

對於阿嬤的插隊行為,一般來說,若未於紛爭當下口出惡言或有肢體衝突,是無法可罰的,最多僅能道德譴責。但是對小華比中指是以肢體對他人之人格為眨抑,此種貶低他人名譽的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