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機車密度高,路上汽車、機車、重型機車川流不息,一但發生車禍往往容易波及其他車輛,故道路上安全駕駛甚為重要。但總有一些不顧他人安危,顧著炫技而於馬路上以各種危險方式行駛之駕駛(俗稱猴子),喜歡以蛇行、超速、翹孤輪等行為追求刺激。惟此行為不僅已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會遭受罰緩、吊扣執照等裁罰外,甚至也有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之虞。
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翹孤輪之行為係於行駛中將前輪抬起,僅以後輪於前行,除了需有良好的平衡感外,更須對騎乘之車體有非常精準之控制能力,網路上常見控制失敗而向前爆衝導致事故發生等影片,可以預見若於路口繁忙之道路,恐將造成嚴重傷亡。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實務上一般以「指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亦即在客觀上祇須此等行為,有發生公眾往來危險狀態之存在,自屬妨害交通之安全,即成立本罪。」故行使之路口、人潮、駕駛行為之態樣皆是考量的原因之一,「翹孤輪」、「蛇行」、「以輪胎高速摩擦道路產生濃煙」都有可能造成道路行駛之危險。而有些心存僥倖之駕駛自認於深夜人車較少之路口在路上極盡瘋狂地危險駕駛其車輛,雖可能躲過刑法之制裁,但仍躲不過閻羅王招手,此等新聞於網路上多換來網友之嘲諷,甚至容易使大眾對特定車種使用者產生刻板印象,安全駕駛不僅為了其他用路人之權利,也係對自身生命的尊重。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簡字第 601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