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本所 陳頂新 律師撰寫
一、前言
法律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或稱法律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係1960年代從美國所興起的一套法律分析方法。此套法律分析方法,由於係以經濟學的觀點出發,所以亦有認為法律經濟分析屬於經濟學之範疇而非法學之範疇,國內亦有不少法律學者對法律經濟分析持質疑與保留之態度。然而,不論此套分析方法之學科性質歸屬為何,亦不論透過經濟學之觀點來分析法學是否適合,無可諱言者是,法律經濟分析確實帶給法律人一套有別以往之特殊觀察視野,值得吾人重視。綜上,本文將以「公寓大廈屋頂平台」為例,淺談法律經濟分析的操作方式。
二、公寓大廈屋頂平台之性質
如果問到公寓大廈屋頂平台之性質為何,多數法律人的直覺反應即係去翻相關法條或是搜尋實務見解,例如,吾人可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和民法第799條去推敲出答案: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二)民法第799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三)小結:
交互比對上開條文之後,吾人可知悉公寓大廈屋頂平台應非屬專有部分,而係屬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共同部分」,至此,法律人大概就覺得已找到了標準答案(實務見解亦同,可參,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不過,法律經濟分析則是進一步思考,認為公寓大廈屋頂平台屬於「共同部分」是否最有「效率」(或是最能達到物盡其用之效果)?
三、法律經濟分析
承上,若從效率之觀點,那學者多半會從「物的社會價值」來檢視,例如簡資修教授就在其大作《經濟推理與法律》點出三個檢視觀點,分別為:
(一)物的保存行為:
簡單理解就是當「樓頂平臺」必須維修時,較有維修誘因之人會是誰?例如,吾人假設「樓頂平臺」為頂樓住戶所有,則由於其將直接受到「樓頂平臺」瑕疵之影響,故較有維修之誘因;換個例子思考,若假設「樓頂平臺」為所有住戶共有,此時頂樓住戶會直接受到「樓頂平臺」瑕疵影響這一事實不便,但因為他共有人並無如同樓頂住戶相同之誘因,因而可能產生一種情況是:共有人無共識因而「樓頂平臺」遲遲未修繕,最終頂樓住戶無奈自掏腰包修繕,因而衍生後續糾紛。
(二)物的利用行為:
舉例以言,若要於「樓頂平臺」種菜種花或是設置廣告招牌,此時若認「樓頂平臺」為所有住戶共有,恐將產生與上(一)相類似之問題,即是因難達共識而乏人問津造成物難以利用之浪費;反過來說,亦有可能造成共有人爭相搶奪因而過度利用之不利情形。
(三)物的侵害防制行為:
物的侵害防制行為所要思考的是,若將「樓頂平臺」認定為單獨一人所有,是否恐因其己身之行為而影響他人?例如當單獨享有「樓頂平臺」所有權之人在「樓頂平臺」加蓋,是否會有逃生疑慮或美觀之問題?
四、結論:
綜上所述,若從法律經濟分析之觀點,可以推出將「樓頂平臺」歸屬於單一人所有會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還來得有效率,且更能讓物盡其用(實則此一問題尚涉及市場交易價值之思考與初次產權分配之經濟價值問題,礙於篇幅,將再撰文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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