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台灣每年交通事故發生頻繁,且機車族普遍,許多人為避免交通事故和行車糾紛,大多數交通工具都有裝行車紀錄器,包括很多機車騎士也有,幾乎外送員也都有裝,惟交通部公文卻指出自行在安全帽上加裝行車記錄器有違法的情況,引發大量機車騎士熱烈討論。
經查,交通部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交路字第1100009739號函文略以:「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88條第2項款明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安全帽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是以有關涉及安全帽帽體變更行為皆不被允許。三、有關貴署所詢民眾如於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機車安全帽上,再自行加裝具『攝影功能』之3C產品或其他增加美觀之裝飾品,是否符合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88條規定一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函文意見,CNS 2396『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之檢驗規定安全帽表面不得超出5mm,爰自行加裝具『攝影功能』之3C產品或其他增加美觀之裝飾品如經經濟部標準檢局認定係屬變更帽體之情事,即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舉發之。」此文一出,引發民眾熱議,不解政府為何要刁難二輪騎士?5mm以內的紀錄器市面上根本買不到!花錢增設行車紀錄器保護自己,竟還要被罰錢?
嗣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亦有針對安全帽上的行車紀錄器是否違反法令,做出3點說明之。一、經濟部標檢局於1998年起,便要求機車用安全帽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2396規定後,始得在市場陳列販售,而該項標準是調合日本工業標準(JIS)訂定;二、依據國家標準要求包含安全帽表面突出物不得超出5mm,受到衝擊時可容易脫開的裝備,則不在此限;因騎乘機車發生事故時,若有突出物固定於其上,發生事故時,安全帽與地面產生應力,會造成騎士頸部受到傷害,危及騎士生命健康安全,在日本、印度、越南等國家均有相同規定;三,安全帽原始設計是為了保障騎乘機車安全,不過近年來消費者在安全帽表面加裝行車紀錄器或藍牙耳機的情形愈來愈普遍,並且為了方便穿脫,採固定方式,自行加裝,但這並不安全。
另標檢局官員表示知道機車族有安裝行車紀錄器的需求,並未限制加裝行為,只希望用更加安全的方式,如採用容易脫開,非固定式等方式,像是魔鬼氈黏貼、黏膠、夾具等現行普遍採用方式,以免發生交通事故時,造成騎士頸椎受傷。又臺北市政府亦有表示對於增設行車紀錄器是否違規,依據不太讓人信服,已通報各單位暫緩取締,要等到中央法令釐清後再來辦理。
故筆者以為,雖說沒有強行限制加裝的行為,然倘若要在安全帽上加裝行車紀錄器,仍是建議採用非固定式的魔鬼氈黏貼、黏膠、夾具等方式安裝,如此一來不僅能避免交通事故和行車糾紛,亦能防止有違法之可能,以保障自身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