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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跟蹤小寶回家是否需負擔法律責任 Aug 10, 2022
陳姍鈴 | 所長秘書

高中時小寶是我們班的班花,身邊總是圍繞著非常多男生,大家都特別的羨慕,直到有一天阿哲在班上公開跟小寶表白,被小寶拒絕之後,傷心的阿哲依舊放不下小寶,透過簡訊、無聲電話騷擾的行為,甚至還每天跟蹤小寶回家,讓小寶覺得不愉快又害怕。

請問阿哲這樣需不需要負擔法律責任?

在「跟蹤騷擾防制法」尚未生效之前,除非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其他刑法上譬如恐嚇、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的犯罪,單純的跟蹤或騷擾是不構成犯罪的。所以現在有這樣的一部法律生效,就是要來防制不法的跟蹤或騷擾行為。

1. 何謂「跟蹤、騷擾」?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八類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守候、威脅、辱罵、以電子通訊、網路干擾、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等,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才是這部法律要禁止,並且加以處罰的行為。

2.對於跟蹤、騷擾的行為是一旦構成就會被罰嗎?還是必須提出告訴?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會被處罰的行為分為兩種:就是18條第1項的一般跟蹤騷擾,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部分必須告訴乃論,如果被害人沒有在6個月內提告,就不會追究這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