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覆拔除別人正在充電的充電線,是否有罪?
案例前提:在某臺鐵車站之公共充電區,由於A不滿B在其身旁使用公共充電插座等原因,因此擅自拔除B正在該處充電的手機充電線,經B上前理論並重新插回後,A仍執意並再度拔除,試問A的行為是否有罪?
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04條定有明文。
且按,「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僅所用之強暴手段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即為已足,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是以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304條之強暴,判斷之關鍵在於施暴有無發生強制作用,使被害人感到心理上或生理上之強制,亦即行為若能具有強制成效者,自可認定為刑法第304條之強暴。
本案A認為在其身旁使用公用充電插座之B違反防疫規定,且B刻意捨棄他處之充電插座不用,硬要在該處充電,係意圖竊取其所有之昂貴充電器云云,便擅自徒手強行拔除B連接在該處充電插座之手機充電線。坐在附近休息之B見狀後心生不滿,上前與A理論,並將充電線重新插回公用之充電插座。而A已明知B有意,且有權在該處使用充電插座,竟仍基於以強暴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又徒手強行拔除B之充電線,因而妨害B使用公用充電插座之權利。
綜合上開見解,A第1次拔除B之充電線後,即見B並上前與之理論,而A第2次拔除B之充電線時,B站在距離充電插座僅6個地磚遠之處,與充電插座相當接近,足見A係基於妨害B使用充電插座之犯意,而在B面前以當場、強行拔除充電線之間接對物強暴手段,已經妨害B使用充電插座之權利。故A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罪嫌。
(參考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