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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袋地通行權之內涵與償金性質 Aug 10, 2022
王奕盛 | 法務助理

    首先,依據民法787條、789條分別宣示袋地之有償通行權及無償通行權,而袋地,所指稱者為土地所有人之土地與公路完全隔離,全無進出之通路而言,惟若有土地與公路隔離,雖尚有進出之通道,但該通道方式花費時間與風險高昂致不適宜者稱為「準袋地」,亦包含於民法787條、789條所指稱之袋地,先予說明。

    但須注意的是,民法787條第1項排除了土地所有人任意行為導致袋地發生之情形,也就是原本土地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得為通常使用,卻因土地所有人自己之任意行為導致土地事後失去適宜聯絡者,依誠信原則,自不得損人利己,增加鄰地所有人之負擔,所以不得藉由自斷後路之方式強迫取得對他人之通行權利。

  而在土地所有人按照民法787條取得通行鄰地權利之時,須選擇侵害最小之方式通行,若雙方對於通行的方式與處所有爭議時,得以民法787條3項準用779條4項請求法院判決之,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此為形式形成之訴,所以法院可以職權認定,不受當事人所提出聲明之拘束。

    最後,針對通行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償金之性質係為「損失補償」,而非「對價」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所以損失補償與相鄰關係權利取得間,並非是給付、對待給付之關係,所以只要當事人符合法律之構成要件,在未支付償金之狀況下,即可先行主張法定有償通行權,相對人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土地所有人先行支付償金,也就是通行權人即使未支付償金,鄰地所有人也不能限制其通行,僅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給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