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的富士康吸金案相關判決終於出爐,日前臺中地方法院針對李泰龍、富士康公司、日立光電公司及星合科技公司作出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李泰龍遭認定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加重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業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85萬8,890元,沒收之,如不能沒收則追徵其價額;富士康公司、日立光電公司及星合科技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違犯銀行法第125條,故依銀行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分別遭判處5,000萬、3,000萬、3,000萬之罰金且亦有沒收之宣告。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係依據下列犯罪事實:
李泰龍於108年間因「士達衛咖啡」經營不善出現資金缺口,於109年11月間已無法正常依約出金予投資人,為彌補資金缺口,明知以富士康公司現有狀況,不僅無法償還前已投資之人本金,甚至連約定利潤亦無法支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向其業務員表示公司資金虧損,暫時無法正常出金,惟至同年12月即可損益平衡,利用不知情之業務員繼續招攬投資人投資,使投資人誤認投資仍能如期獲得利益,進而持續投入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