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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公司吸金案李泰龍刑事一審判決出爐啦!(上) Aug 20, 2022
黃子菱律師 | 實習律師

眾所矚目的富士康吸金案相關判決終於出爐,日前臺中地方法院針對李泰龍、富士康公司、日立光電公司及星合科技公司作出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李泰龍遭認定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加重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業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85萬8,890元,沒收之,如不能沒收則追徵其價額;富士康公司、日立光電公司及星合科技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違犯銀行法第125條,故依銀行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分別遭判處5,000萬、3,000萬、3,000萬之罰金且亦有沒收之宣告。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係依據下列犯罪事實:

  1. 李泰龍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其他報酬,仍與公司之業務員共同基於以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約定顯不相當利息之犯意聯絡,由富士康公司所設立之通路開發部人員以各式投資方案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並分別以富士康公司、日立光電公司、星合公司、李泰龍個人之名義,與投資人簽訂投資方案之契約書,並向投資人約定各投資方案保證可獲得年利率約5%至30.72%不等之紅利,且李泰龍為鼓勵通路開發部業務員向大眾招攬加入投資,更是以各職級就所招攬投資金額依階級分配13%、11%、9%、7%、5%之佣金為獎勵,不法吸金達7億5,654萬4,962元。

李泰龍於108年間因「士達衛咖啡」經營不善出現資金缺口,於109年11月間已無法正常依約出金予投資人,為彌補資金缺口,明知以富士康公司現有狀況,不僅無法償還前已投資之人本金,甚至連約定利潤亦無法支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向其業務員表示公司資金虧損,暫時無法正常出金,惟至同年12月即可損益平衡,利用不知情之業務員繼續招攬投資人投資,使投資人誤認投資仍能如期獲得利益,進而持續投入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