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109條:「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於家事案件進行中,時常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尤其離婚訴訟中,兩造雙方時常為獲得勝訴判決,於審理過程不擇手段,互相攻擊,忽略未成年子女之想法以及權益,此時及需要一位中立、全然自未成年子女利益出發之程序監理人替其發聲。而程序監理人的背景,可能是律師、社工、心理師等等來自不同專業的專家,但相同的是他們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始得於個案中因應不同背景出身之當事人,做出對其最有利之發言與建議,程序監理人透過與受監理人會談、說明程序、替受監理人向法院提出意見或報告,並得行使訴訟上之權利如上訴、抗告等。
法規參考: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