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職場之個資法適用(中篇) Sep 10, 2022
朱慶龍 | 法務助理

案例說明:

注重隱私的阿康由於在工作觀念上與公司歧異甚多,最終與公司不歡而散,離職時要求公司必須在其離職當日立即刪除所有與阿康相關的個人資料,否則就違反個資法!公司老闆阿樂接到消息後感到似是而非,不知道如何應對,試問阿樂是否須立即刪除阿康的個人資料呢?

案例探討:

由於員工離職後,勞雇契約所生之人事管理目的即已消失,原則上僱主須按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法定保存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然而依同條文但書規定:「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故假如勞雇雙方於雙方簽屬勞動、僱傭契約時,契約內有約定雇主得保存勞工個人資料年限之條款,並經勞工於書面簽名同意,則符合前述條文但書後段之規定;至於前述條文但書前段所謂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即是指「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等3種情形,此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定有明文,因此依照我國相關法規,茲整理出以下5種保存年限之法律規定(包含但不限於此):

  1.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
  2.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3.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
  4. 被保險人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起保存5年。(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
  5. 雇主對勞工之一般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以上。 特殊體格檢查、特殊健康檢查紀錄保存十年。(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9條規定)

綜前所述,上開5種例舉條文均是公司保存員工相關個人資料的法定年限,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之合法事由,故以本案例情形而言,如果阿康與阿樂並未事先簽署保存勞工個人資料年限之僱傭契約或條款,則在前述法定保存期限尚未屆滿前,阿康請求雇主阿樂於離職當日就刪除個人資料的行為,阿樂自可依據前述法律規定予以婉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