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安裝有撇步!切記勿拍「鄰居門」當心侵害隱私惹官司? Sep 10, 2022
林永晉 | 法務助理
監視器是防止陌生人闖進家裡面的不二法寶,隨著科技進步,裝監視器的人越來越多,不僅防盜,手機APP連上線,就能隨時掌握家中長輩或小朋友在家的狀況,但裝的位置或角度必須很小心,若有不甚恐會惹禍上身。
目前我國實務見解已逐漸認為,若監視器鏡頭已涵蓋出門、返家,及訪客到訪必經之路徑,或其他社區住戶自由活動使用之空間,應屬個人之私人領域空間,蓋透過攝影資料可取得該住戶及訪客進出影像,掌握特定住戶之作息動態及交友狀況等私人資訊,就此應存有隱私之合理期待,故應受到保護。
相關案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裝設系爭監視器之位置,係兩造所出入之樓梯間,一般進出者多為系爭公寓住戶及親友,較眾人得自由通行之公共場所,更具私密性,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設置系爭監視器,即有侵害原告隱私權,因而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
- 被告辯稱系爭公寓大門及頂樓大門曾遭破壞,被告為了系爭公寓居住安全,才在通往頂樓之樓梯牆面上裝設系爭監視器,但攝影角度因有樓梯阻擋,並未照到系爭房屋大門。並未侵害到原告之隱私權。
- 法院心證:按隱私權乃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之基本權,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法、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85號、第603號意旨參照),屬人格權之範疇。本件中系爭監視器攝影範圍觀之,確包括系爭房屋住戶、訪客出入必經之處,且系爭公寓雖未設置管理員,然一樓仍有設置大門,故非系爭公寓住戶不得隨意進入,則系爭監視器所拍攝之系爭房屋大門外,非屬不特定人得任意出入之公共空間。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裝設系爭監視器,監視器攝影畫面包括原告長期進出系爭房屋之生活作息,應認已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被告雖辯稱係警方建議其裝設系爭監視器以供防盜使用,並非為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而為等語,惟系爭攝影機拍攝範圍既已包括原告進出系爭房屋之範圍,縱被告之目的非為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然事實上仍將造成原告隱私權受損,是其所辯不足採。本院審酌上情、系爭監視器設置期間及攝錄範圍、造成原告之損害情節、原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認原告得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以7,000元為適當。
結語:筆者認為住家公寓裝監視器,最好先取得管委會或對門鄰居同意,角度盡量朝內或由客廳往外拍,否則鏡頭拍到公共區域,或是在臥室和廁所,當心觸法甚至挨告,除了有民事賠償外亦有涉犯刑事妨害秘密之罪責,引發的爭議層出不窮,築起安全防護網同時,記得避開侵害隱私的區域,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