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關於「收養子女」前所需瞭解的事! Oct 10, 2022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小霖夫妻結婚多年感情甚篤,且大學畢業後就抓緊時機創業現已事業有成,生活十分美滿穩定,唯獨小霖太太因體質先天因素,不易受孕,經長久調養身體且看遍名醫,卻遲遲仍未傳出好消息,夫妻兩人都非常想要擁有孩子,實現完整家庭的組合,故近期開始考慮是否以「收養」方式來達成願望,試問:小霖夫妻是否有符合法定上子女收養的資格?!

  • 名詞解釋:

收養:與他人的子女建立親子關係。

➤認領:生父認領無婚姻關係情況下所生的親生子女。
➤認養:針對特定對象,定期付出一定的金錢援助或勞動力,

       對象範圍較為廣泛,例如:定期捐款非洲兒童、認養

       流浪動物、認養公園的行道樹等。

  • 涉及法律層面:

    首先,收養要件為需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差距條件,依民法1073條第1、2項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當前述條件符合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相關規定,不論是生父母預計出養小孩或養父母收養小孩,都應委託收養機構進行評估及必要性訪查調查,並依狀況作成評估報告,如評估後有出養之必要及收養之條件,兩方媒合後應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協助完成後續收養程序。
    待前述程序完成後,依據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即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養父母戶籍地所屬的地方法院提出收養聲請,由法院來進行裁定,後取得法院裁定與聲請確定證明書後,攜帶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算完成,因收養程序需考量對被收養子女最佳利益,故收養者除了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條件外,尚需有成熟的身心靈狀態及良好品行,可以提供被收養者健康的成長環境,案例內小霖夫妻如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且對被收養者生父母無重大不利事項,經通過社福機構的收養認可評估及法院聲請裁定,及可達成收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