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阿霈在IG發現有人盜用自己的照片創辦了一個帳號,非常生氣,那請問對方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我們一般常說的肖像權,在民法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依照法務部的函釋(98 年 10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及法院的見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3號、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108號民事判決),所謂肖像權,是指個人就自己的肖像,是否製作、公開、使用的自主權利。因此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相片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同時也侵害人本人的著作權及個資,此時我們可以依照:
1.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例如起訴要求對方撤下當事人的相片。
2.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3.個資法第29條:個人資料若遭他人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如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公開道歉)。如果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命對方賠償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金額。
4.著作權法第88條: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例如可以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如被害人不容易證明實際損害的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照侵害情節,命加害人賠償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金額。此外,如果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得增加到新臺幣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