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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精神出軌」可以離婚嗎? Oct 10, 2022
張芊芷 | 法務助理
  • 何謂精神外遇?

有親密接觸、性關係的肉體外遇比較容易理解,精神外遇則是指不具有親密接觸、性的關係,對於關係外的第三人投注更多甚至過多的親密情感,但不是與性有關的,並進而與第三人開始有只屬於彼此的秘密,有時候可能還會對伴侶說謊、欺騙,或是突然出現的罪惡感。但這樣的關係與異性好友還是有所區別的,和肉體出軌一樣,不是單獨一人可為,而是互相的。明知一方或雙方已婚,卻還是忍不住被對方給吸引。就算沒有與對方發生肉體上的關係,客觀狀態上卻沒有太大的差異,雖然早就有屬於自己的家庭,還是對配偶以外的人產生「朋友以上」的感情,即便知道自己已經不愛配偶,卻因不想被外人認為拋家棄子(或基於其他因素)而沒有果斷選擇離婚,仍與第三人藕斷絲連。

二、另一半精神出軌,構成離婚事由嗎?

雖然精神出軌,諸如以電愛、網戀等並沒有發生肉體上的親密接觸或性行為,是無法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離婚,但如果在主觀、客觀上已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還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另外,如果想要讓法院判決離婚,必須是對方犯錯自己才能提,也就是說如果外遇的是自己,就會變成只能由對方向法院請求離婚,自己是沒辦法提的。

三、請求離婚外,是否能請求賠償?

原則上精神出軌是屬於民事侵權的行為,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但目前已經沒有所謂刑事責任的問題。

按民法第195條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但侵害配偶權案件法官的自由心證佔很大比例,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要罰多少錢,且如果超乎比例原則還是有可能在上訴後被翻盤,有時候雖然沒有通姦的明確證據,但從精神出軌的對話紀錄中,若能察覺出有些對話明顯是「發生過性關係的溫存回味」,法官就會在自己的權力範圍內提高罰責,讓被告付出應有的代價。

精神出軌雖然沒有做出性交等親密接觸,但對配偶權侵害的嚴重性其實不亞於肉體上的出軌。侵害配偶權的條文也只有寫著「配偶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但並無侷限在肉體還是精神出軌,所以精神出軌者的配偶也能依法提告求償。但口頭上說對方精神出軌是很難讓法官採信的,這方面還是需要受害者可以提出客觀的人、事、物證來表示自己在配偶權方面確實受到侵害才比較有機會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