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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說我的工作是責任制,加班加到死也不能領加班費?! Oct 10, 2022
林柏昇 | 法務助理

令廣大勞工朋友避之唯恐不及的責任制,其實原本存在的目的係為了讓某些工作型態特殊的員工,能保有工作彈性,不受時間與空間限制,以符合該行業的特殊需求。然在社會上常常變成老闆使員工加班的不正當理由,因此到底什麼樣的行業適用?又須具備什麼樣的條件呢?

  1. 必須是勞動部指定的「工作者」才適用責任制:
  2. 84條之1,責任制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人員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人員,因而是不是責任制不是可以由老闆決定的,而是由政府說了算。
  1. 需要經過勞資雙方做成書面約定:
    • 84條之1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責任制以經由勞資雙方進行書面約定,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為要。
  2. 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 84 條之 1 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及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 30 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 24 條、第 39 條規定計付工資。(參考釋字第726號解釋)

結語:

關於「責任制」之規定係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在特定的條件之下,勞工工時可排除勞基法 3032363749 條的規定,包括工時上限、例假日與國定假日規定、女性夜間工時等。因此所謂的「責任制」只是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與休假等工作時間一般規範的適用,並不會使勞工朋友失去向老闆請領加班費的權利喔!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