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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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事實上夫妻與同居關係? Oct 10, 2022
劉昭昀 | 法務助理

現今社會觀念逐漸開放,男女同居關係或所謂事實上夫妻於現今社會中所在多有,然而,我國過去是採取儀式婚,自97年5月23日起則該採登記婚,亦即,雙方結婚要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具有效力。而現行法院對於此種事實上夫妻與同居關係之認定為何?

    按100年度家上字第201號判決內容觀之,法院曾指出,「所謂事實上之夫妻,乃指客觀上具有「性」、「生活」與「經濟」之共同,而主觀上雙方當事人具備有結為夫妻之意思,互認他方為自己之配偶,自己為他方之配偶,各自以自己之全人格兩相結合而組成之共同生活關係,主觀上具獨占、排他之身分關係。此與法律上夫妻無異,僅未辦理結婚之儀式(修法前)或登記(修法後)而已」。
    此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更進一步具體提出事實上夫妻之法律概念,其指出「按所謂事實上夫妻與男女同居關係不同,前者,男女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原審認兩造間有男女朋友同居關係,惟對於兩造間有無上開結 合關係,尚未予詳查審認,即認兩造有事實上夫妻關係,已嫌速斷」

    因此,依據100年家上第201號以及104年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可知,現行法院對於事實上夫妻認定標準為:
1.欠缺結婚要件
2.有發生夫妻身分之意思
3.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主觀上具獨占、排他之身分關係
4.有性、生活、經濟之共同
    由此可知,現今法院對於事實上夫妻與男女同居關係認為兩者不盡相同,理應有所區別。然而,此種事實上夫妻之權利義務,我國現行法上尚未明文規範,故此種事實上夫妻其於身分法上之定位以及其權利義務之規範,則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