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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華航工會虛偽投票案判決確定 Oct 10, 2022
蔡恩婷 | 法務助理

民國(下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近,各候選人造勢活動頻頻,只為替自己多拉一張選票,但為了使特定候選人檔選而在選舉前將自己的戶籍遷到某地,將可能面臨刑責。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為了懲罰所謂籍在人不在之「幽靈選舉人口」,至於本罪之著手判斷時點,實務上通常以「經編入選舉人名冊」時作為著手階段,因此時選舉權人已經取得對該區候選人行使投票權而將有可能導致選舉結果不當之影響,又本罪之既遂,實務認為領票、圈選、投入票匭之行為時間密集,應視為一個動作,故領票時,已達本罪既遂,學說則更嚴格的認為應以「投入票匭」為時間點,兩者皆認同的是,不論是否廢票、是否真的投給特定候選人以及該特定候選人是否選上,皆不影響本罪成立。


    然本罪之合憲性也多遭學界質疑,最高法院於今年5月駁回了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華航工會)成員劉惠宗、趙剛及朱良駿(下稱被告三人)對更一審判決的上訴,本案歷經4年最終確定,而被告三人擬聲請釋憲。本案源於107年桃園市長選舉,華航工會推派秘書長朱梅雪參與競選,被告三人為使朱梅雪當選,進而將自身戶籍虛遷至桃園市,經桃園地檢署偵辦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決三人有期徒刑三個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被告三人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反敗為勝,獲判無罪,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從本罪疑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0條之居住遷徙自由及第17條之參政權三個面向討論,並質疑本罪立法技術層面的缺漏,闡述「居住事實」與「地方連結」之重要,從而認定本案被告三人既長年在桃園市工作,則應以寬鬆標準認定渠等之「居住事實」,以及本罪之可罰性,最終作出了無罪判決,然而後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案件發回更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更一審又重為了有罪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72號刑事判決,嗣被告三人再提起上訴,本案最終以本段開頭提及之最高法院判決以上訴駁回定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歷經四年仍以有罪判決落幕。

在本案來回的過程中,可以見到被告選任辯護人著重於被告三人與桃園市之人文、經濟、文化因長年居住而生之特殊情感連結,此於高等法院第一次判決裡所接受並詳加闡述,並建立了本罪應從嚴認定的標準,然更一審判決轉頭質疑了被告等遷移戶籍時間點之巧妙性,渠等投機行為顯具有可非難性,最終被告三人仍無法避免論罪,現被告三人稱憲法法庭已受理本案釋憲聲請,則未來大法官對本罪以及本案精彩論述應可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