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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之探討 Nov 14, 2022
林永晉 | 法務助理

隨著選舉日逐漸接近,諸多政治人物的學經歷均會備受選民額外關注,加上前陣子不少政治人物的論文是否涉及抄襲之疑雲,成為社會新聞主要焦點,可見檢視政治人物的論文有無抄襲已成全民運動之際,值得我們將抄襲放到更大的學術論文生產脈絡來理解。又以抄襲為最常出現的樣態之一,受到學術界與社會大眾的高度關注。所謂抄襲即是將他人的逐字逐句文字據為己有。從論文撰寫的形式來看,描述他人的獨創理論或研究發現,卻沒有註明出處來源,或者即使有註明出處,卻沒有在逐字逐句引用時,在文字前後加上引號,都構成抄襲。

以下為法院相關實務見解以供參酌

一、「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此即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然思想如僅有一種或有限之表達方式,則此時因其他著作人無他種方式或僅可以極有限方式表達該思想,如著作權法限制該等有限表達方式之使用,將使思想為原著作人所壟斷,該有限之表達即因與思想合併而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因此,就同一思想僅具有限表達方式之情形,縱他人表達方式有所相同或近似,此為同一思想表達有限之必然結果,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又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必須其內容具備作者創意表達或創作性格,始有原創性要件。倘無著作物之內涵與表達,不足表現出作者之個性與獨特性,不具原創性,並無語文著作之保護要件。次按著作權法雖未對抄襲加以定義,但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祇須具有原創性,即著作人之獨立創作,非抄襲自他人之著作即可,是一著作雖與他人之前之著作雷同,但如非抄襲前一著作,而係自己獨立創作者,仍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謂實質相似,則由法院就爭執部分著作之質或量加以觀察,為價值判斷,認為二者相似程度頗高或屬著作之主要部分者,始足當之。」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實質相似者,其包含量之相似與質之相似,此為客觀要件。分析比對時,不僅以文字比對之方法加以判斷抄襲,亦應對非文字部分進行分析比較。所謂量之相似者,係指抄襲的部分所佔比例為何,著作權法之實質相似所要求之量,其與著作之性質有關。故寫實或事實作品比科幻、虛構或創作性之作品,要求更多之相似分量,因其雷同可能性較高,故受著作權保護之程度較低。所謂質之相似者,在於是否為重要成分,倘屬重要部分,則構成實質之近似。倘抄襲部分為原告著作之重要部分,縱使僅佔原告著作之小部分,亦構成實質之相似。有鑑於侵權態樣與技巧日益翻新,實不易有與原本全盤照抄之例。有意剽竊者,會加以相當之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之程度,避免侵權之指控,故使侵權之判斷更形困難。故認為判斷是否抄襲時,應同時考慮使用之質與量。即使抄襲之量非巨,然其所抄襲部分屬精華或重要核心,仍會成立侵害。」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結語:管見以為如何避免抄襲,又能遵守學術倫理?可參酌中研院所提出撰擬論文時應落實之指引,主要為「引用參考書目」、「清楚描述所有資料來源」、「誠實列舉他人對自身研究之貢獻」、「提供註解」、「需要時善用引號」、「改寫原文並清楚註明出處」、「大幅引用須得到原作之出版商或是版權所有人之許可」及「為避免自我抄襲,當使用自己過去的文章時,須得到出版商或版權所有人之許可」等,但廣為人知的科學及歷史事實通常不需要標記引用。以上提供給讀者參酌,尤其涉及學術倫理真的要小心,一不注意恐會誤觸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