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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探討 Nov 18, 2022
朱慶龍 | 法務助理

在現今社會中,人與人接觸頻繁,糾紛往往也會隨之而來,可說是每天都有人在侵害他人權利或者被他人侵害權利,故我國民法也對侵權行為設有相關規範,「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而主張侵權行為者,不外乎就是想要讓施加侵害者付出對應賠償,然而法律不會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對於權利主張均設有時效限制,民法第197條即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何為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該如何認定「知」的時間點,往往成為個案上最重要的爭執點之一。參實務上之見解,所謂「知」係指明知而言,除須知道受有損害以及行為人,還需要知其行為為侵權行為,時效才會開始進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不過假如損害是持續不斷發生,時間點該如何認定,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8號民事判決意旨,「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固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惟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量之分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自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始符合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趣旨,且不失該條為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立法目的」。

易言之,針對損害持續不斷發生之情況,需先判斷加害行為是一次或者分別多次,如是一次性的加害行為導致損害持續擴大加重,該損害即屬於不可分割,則可主張以知悉最終損害累積結果時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如是加害人之侵權行為持續發生,導致不斷產生損害結果,則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

可相互區別,則各該具體損害之時效則是分別起算逐次進行。

綜上所述,民法上之請求權時效對於最終能否獲得損害賠償至關重要,人人都應該了解自身在法律上之權利範圍與得主張事項為何,否則權利遭受他人侵害已經是不幸之事,如若還因自身疏未注意時效,使加害人得以罹於時效作抗辯,而免於付出賠償,實係令人磋嘆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