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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庭說的都是謊話,為什麼不能告他偽證罪?如果警局做筆錄跟開庭時對法官說的都不一樣,構成偽證嗎? Nov 22, 2022
張芊芷 | 法務助理

一、刑法偽證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讓法院可以得到正確性較高的說詞與資料,避免在證詞偏頗或被欺騙的狀況下做出錯誤判決,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及當事人的權益。

證人的說詞與證物都是會影響法庭判決結果的重要依據,而「偽證」就是指行為人在法庭上做出假的證供,導致檢察官或法官做出錯誤的判決,影響到案情的最終結果。

二、但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有其「構成要件」,這些要件須同時成立,才會構成刑法偽證罪,例如:一、在執行審判職務的法院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二、陳述者為證人、鑑定或法院通譯人員;三、作虛偽陳述;四、陳述內容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五、合法具結。如果欠缺一個「構成要件」,就不會成立偽證罪。

因此「被告在法庭說的都是謊話,為什麼不能告他偽證罪?」原因就是當事人的身分是被告,而不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所以即使被告說謊偽證罪也不會成立。

三、明知道自己說出來的證詞跟事實全然不符,但還是說了;或為了偏袒當事人而刻意說謊,這種主觀跟客觀上的行為都滿足,就符合「虛偽陳述」;但如果僅是故意不陳述或說不記得,就很難符合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至於「跟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是指「會影響到法庭裁判結果的事項」,如果是講一些無關緊要的錯誤資訊,那就不算。

四、

案例:林小姐因朋友陳先生對鄰居小王恐嚇的案件被以證人身分通知到警局做筆錄,因林小姐與陳先生為青梅竹馬的好友,所以虛偽供述對陳先生有利的證詞,後來在檢察事務官面前也一樣虛偽供述,一直到法院審理交互詰問時,林小姐才如實招供,請問林小姐是否成立偽證罪?

本案林小姐雖然在警察及檢察事務官面前以證人身分虛偽供述,但在法官面前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則據實陳述,因此並不會成立偽證罪。

 

參考資料:

http://www.nurse-newsletter.org.tw/index.php/131d/13114

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criminal-procedure/criminal-procedure-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