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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斜槓行不行? Nov 22, 2022
張靖晟 | 法務助理

近日新聞報導資深足球球評石明謹,臉書有上萬粉絲追蹤,正職其實是北市交大員警,因為警察兼球評,被質疑公務人員違法兼職,遭懲戒法院判降一級改敘,併罰20萬元。民間上班族通常不會受到公司限制下班後不得兼職,但因公務員「身分特殊」,被要求在「公餘時間」,不能兼職或是經營商業,目的在於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避免影響公務,並且希望公務員不與民爭利、而且公務員身分不宜時時更易、避免利益的輸送、或是洩露職務相關機密等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同法第15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同條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明定公務員原則上禁止兼職、經營商業,究竟何屬兼職、經營商業行為?

實務上大多由銓敘部透過個案的解釋,認定公務員的行為是否屬於違法經營商業或是兼職,銓敘部95年6月16日部法一字第0952663187號函:「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自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否則即違反原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現為服務法第14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依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定義服務法第14條「經營」,以銓敘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服務法第13條所稱經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而認定是否屬於經營商業則以該部103年4月29日部法一字第1033843029號函:「原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現為服務法第14條)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實質認定(指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違反該項但書規定之投資行為)外,尚包括形式認定(如擔任民營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等)。」

而定義服務法第15條「業務」,以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業務,經綜整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法院等相關判決,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1號解釋意旨,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祇須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事務,公務員均不得為之;至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屬具社會公益性質者,或該事務不具經常及持續性者,則非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

公務員服務法已逾十年未修正,終於在民國111年進行大幅度修正,大幅放寬兼職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時以外,經權責機關(構)備查,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也能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的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不過若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職的規定,在經過修法通過後,已經放寬許多,但有些個案在模糊不清、無法界定的情況下,還是需要經主管機關認定,如果有疑慮的話,可以在兼差、兼職前向上級機關確認,以免得斜槓行為害自己小則記過申誡,大至影響自己的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