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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對孫子女有探視權嗎? Nov 23, 2022
黃柏憲 | 律師

【法條】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問題】

祖父母對孫子女有會面交往權(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嗎?

【解析】

由於法律對此並無明文規定,多數實務見解認為祖父母對於孫子女並沒有會面交往權。

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9號提案研討結果認為:「會面交往權僅屬父母子女間有其適用,祖父母對未成年之孫子女則無該條之適用。」但仍強調要修法增訂祖父母之探視規定。

不過在修法之前,也有實務見解從孫子女之最佳利益出發,認為在對孫子女有利之範圍內,會面交往權之主體應該包含祖父母在內,於此範圍內,祖父母對孫子女有會面交往權。

「按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1條定有明文。而家事事件,並無上開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之適用,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關係,除於吾國固有傳統文化,祖父母本立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地位,並於現今常見三代同堂之家庭為家長,在民法所定親屬會議會員為第一順位,對於家族重要事務如費用分擔、祭祀傳承等,具有舉足輕重之指導地位;又於父母無法行使其親權、父母死亡而無指定監護人時,祖父母亦為法定監護人之一(民法第1122條至1128條、第1131條、第1094條第1項參照);職是,本件未成年人之父戊○○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未成年人未來得依代位繼承之規定,代位繼承其父戊○○對抗告人遺產之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因之,本院認在社會生活習慣上,祖父母亦得基於直系血親之關係,請求與孫子女為一定之互動。次按我國民法雖於85年修正第1055條,而於第5項承認會面交往權,但會面交往權之主體只規定未行使親權之父或母;至於其他親屬是否亦為該權利之主體,並無明文,解釋上不免有疑問。追求子女之利益為我國親子法最高之指導原則。故參酌外國立法例,在子女有利之範圍內,予以肯定為是。(戴東雄著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法律疑問頁354可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最後法院基於孫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酌定祖父母與未成年人會面交往方式,並強調「於孫子女年滿16歲後,與祖父母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應尊重個人之意願決定其與聲請人會面之時間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