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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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買賣,真贈與」?成為節稅大師?! Dec 21, 2022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文文為公司高階主管,單身未婚,靠自己工作努力在台北買了一間公寓套房,後續申請調回中部分公司上班,即另外又在當地購買房子居住。近期,文文的姪子剛好大學畢業北上工作,文文有意等姪子工作穩定後,把台北的公寓套房過戶給姪子,但是又不想額外負擔贈與稅,文文打算以「買賣」形式作為房子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但實際上並未向姪子收取價金,試問:文文此舉可能觸犯何法律規定?!

  • 涉及法律層面:

    如為想規避贈與稅,而虛構以「買賣」而非實質「贈與」之原因作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使捐稽徵機關及地政機關陷入錯誤判斷登載,依據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案例內文文此舉已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贈與稅核課之正確性,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此外,行為人文文及其姪子,以假買賣真贈與詐術方式,規避房子應課徵繳納之贈與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有其相關規定論處刑責,當如買賣交易發生,但並未有實際金流或金流來源不明,國稅局會啟動追查,一旦經查獲確認即會視以「贈與」,除須負前揭觸犯刑責及補繳贈與稅外,亦有可能被處予相關規定之罰緩,故建議作不動產過戶應如實申報登記,切勿為逃避稅務繳納心存僥倖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