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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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佔到我的土地我卻不能拆?! Dec 28, 2022
林柏昇 | 法務助理

在民眾日常生活當中,時常耳聞別人家的房子占用到自己土地的糾紛,而法院往往基於對於所有權之權能,而使越界的建築拆除,但是實務上卻也有不可主張拆屋還地的情形,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在實務上,有如最高法院83 年台上字第 2701 號民事判決,認為鄰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尚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舉重以明輕,不知情而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之鄰地所有人,當然更得不請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建物而請求其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認為「上訴人主張需拆除部分顯為系爭建物之主結構一部分…,若將上開部分拆除,尚需考量不損系爭建物本身,非但技術上甚為困難,其拆除費用亦所費不貲,且二樓該部分牆面向上沿伸為三樓之浴廁,若不慎損及系爭建物之主結構牆面之整體性,將使系爭建物失去支撐之效用,對於系爭建物之結構安全影響甚大,而上訴人縱拆除被上訴人越界占用部分、取回1平方公尺之土地,除不確定其能否解除套繪以建築房屋外,但確定可能導致系爭建物有所毀壞,難認上訴人有何增加經濟上效益或拆除之必要性。…,惟經審酌公共利益及兩造權益後,認系爭建物雖逾越地界,但符合民法第796 條之11項規定,應免為全部移去為適當,上訴人之請求於法尚非妥適,不應准許。」。

因此可以知道,實務上如果鄰地所有人知道越界情事又不趕快提出異議,又或者越界建築的範圍不大,且拆除越界部分,可能造成建物的結構而影響安全性,使整個建物喪失使用價值、損失甚鉅,經過法院審酌公共利益及兩造權益後,如認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之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乃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斟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及雙方當事人之利益,免為越界部分之土地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民法第796條立法意旨參考)

相關法條: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96-1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