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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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夫妻,也應彼此尊重! Dec 29, 2022
張芊芷 | 法務助理

案例:

一位擁有碩士高學位的中年男子,由於妻子體弱多病,經常難以配合行房,不但不體諒妻子,反而動起歪念,偷偷將以前自己去醫院看診,醫生開給他助眠藥物磨成粉末,偷偷地加進妻子的飲料或水杯中,等到她沉沉睡去,就褪盡她身上衣物,然後恣意用手撫摸或用舌頭舔吸她的下體。甚至,進一步利用各種異物,諸如按摩棒、黃瓜和手指,插進她的私處,甚至將自己的生殖器伸進她口中逞慾。在此加害期間內,妻子有幾次早晨醒來,感覺下體有些異樣,還以為得了尿道炎或膀胱炎等病症,萬萬沒想到那是遭丈夫性侵的緣故。

嗣因某日撞見丈夫在下藥始發現上情,妻子越想難過,認為就算是自己的丈夫,也不能在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關係,於是妻子打113保護專線,經社工解釋才知道,丈夫的行為涉及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如果妻子提告,她的丈夫將會構成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最後妻子雖然有採集證據,但最後未對丈夫提告,而是透過婚姻諮商的方式與丈夫溝通。

一、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21條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以藥劑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29-1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二、夫妻之間雖互負履行同居義務的責任,但沒有明訂夫妻之間應同住一房或一床之規定,同居並不代表夫妻雙方需住同一床。而進行房事時也必須建立在雙方擁有自主權、兩情相悅之下所進行的,一方若遭受了脅迫、強行性交,雖為夫妻,也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又,該男是將醫生幫助他安眠,處方給予的藥物,磨成粉末後給妻子服用,在昏迷後加以性侵,這是典型的使用藥劑達到性侵目的行為,應會適用加重性侵罪來處罰,即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三、綜上,就算是夫妻之間,也需要相互包容、尊重,假如妻子最後決定提告,丈夫就算強調彼此是配偶關係,還是會因為出現強迫對方的行為,觸犯性侵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