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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保護他人之法律與公平交易法 Jan 05, 2023
黃柏憲 | 律師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有效處理加盟業主經營加盟業務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件,特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107.8.1.公服字第10712604971號令發布)(下稱處理原則)。

處理原則要求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原則上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之十日前,提供下列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

(一)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

(二)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

(三)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

  1. 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
  2. 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
  3. 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
  4. 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
  5. 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七)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否則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106.1.13.公法字第10615600201號令發布),可能會遭認定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違反。

【侵權行為與民法184條第2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最高法院並強調「又公平交易法第24條(按即106年06月14日修正之現行法第2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乃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防止不公平競爭(不正競爭)行為發生而設之涵蓋性規範(同法第一條參照)。」、

「如事業利用其市場上與消費者資訊不對等之相對優勢地位,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引人錯誤之方式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手段,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使消費者之權益遭受損害,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自可認為係該當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規定之行為,構成以違反保護他人權益為目的之法律,而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參照)

而維持原審判決,加盟業主應返還加盟店所繳之加盟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21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518 號民事判決亦同此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