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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過世,是否可提領存款處理喪葬費?! Feb 14, 2023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美美共有兩個哥哥,因哥哥們都離家在外地工作,美美因非常孝順及放心不下父母,找了離家近的工作職務,好方便同住及就近照顧父母,故舉凡家裡需要協助大小事務,幾乎都由美一手承包,與父母關係亦非常親密。
    某日,身體硬朗的父親因急性腦中風突然過世,因平日父親都把個人銀行存摺、印章交由美美來保管運用家裡開銷,故事發後美美則直接持父親的銀行存摺與印章,至銀行臨櫃提款,用來支付父親的住院醫藥費及喪葬費等雜支,試問:美美此舉可能觸犯何法律規定?!

  • 涉及法律層面:

    依據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以,自然人一旦死亡,即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事實上亦無從為任何意思表示或從事任何行為。故美美的父親健在時雖有授權美美協助保管及委任代辦處分銀行存款,惟一旦過世後,則不具有權利能力,子女任何一方皆不得擅自領用父親之遺產。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遺產屬全體繼承人共有,若需要提領及花用相關費用,需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始能為之,較不會造成繼承人間誤解。如像美美因臨時情況,尚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即自行提款支付父親住院醫藥費及喪葬費,日後恐生民事訴訟返還責任。
    此外,美美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逕自填載父親銀行存摺帳戶之取款憑條,並於存戶簽章欄中,盜蓋父親的印章提領遺產處分的部分,依據刑法第210、216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美美行為可能構成刑事上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罪。另,如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過世後,擅自出示「經被繼承人同意或授權提領」的取款憑條,逕行銀行提款致使不知情銀行行員誤以為被繼承人尚生存,且已徵得被繼承人同意或取得授權,於是同意提領款項,其行為將損害全體繼承人及銀行對存款帳戶管理的正確性,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也會構成刑事上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