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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淺談-勞務出資與信用出資 Feb 14, 2023
朱慶龍 | 法務助理

案例:阿起與阿飛為好友,兩人想要一起設立公司闖出一番事業,然而僅有阿起具備足夠資金,故阿飛提出要以勞務或信用作為出資方式,是否可行呢?

依據我國公司法制度,現行法規範之公司種類有5種,即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以及兩合公司,。

上述5種公司類型中其實僅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允許以勞務作為換取公司股份之對價,所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法第356-1條),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公司法第356-3條第2項)。

另由於勞務出資較重視出資者之個人特性,且難以經由評估認定其勞務價值,為保障公司債權人,勞務出資於額度設有限制,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公司法第356-3條第2項但書),所謂一定比例依照經濟部函示,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2分之1;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4分之1。」(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

至於信用出資,則因為難以評估其實際價值,且尚有現金出資、勞務出資、技術出資等方式供股東使用,故107年公司法修法後已刪除信用出資規定,目前我國現行法規並無相關信用出資之規定。

結論:目前我國公司設立已無法再使用信用出資,但仍可以勞務作為出資,其出資額度上限則需視公司規模而定,股東可事先就勞務出資細節為審慎規劃與約定,以免日後因此產生紛爭。